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保障我区进入国家高新区第一方阵,根据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和苏州高新区《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16]18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高企培育工作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行区及板块(浒关经开区、科技城(东渚)、度假区(镇湖)综保区、各镇(街道)及创业中心)联动工作机制,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为重点,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积极引导区域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加大对科技服务企业的引进、培育工作,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强化基础支撑,加强人才培养,深化开放合作等渠道,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为科技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条件。

第四条 加快提升科技创业园等孵化载体的建设水平,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氛围,完善创业环境,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化孵化服务,同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空间载体,加速培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结合区域产业优势,进一步强化科技招商和培育新兴产业的力度,积极组织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择优选择区域内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为培育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第六条 集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以人才项目、科技企业等为重点,加强培训和辅导,通过培育,使其尽快成长为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高企申报工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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