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工程中心资助分为工程中心建设资助、工程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区工程中心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所从事的项目符合龙华新区的产业发展政策,而且技术先进、能耗少、污染小、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或者可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六)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最近两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

(七)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八)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

(九)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十)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资助的单位不能申请新区工程中心资助。

第五条 申请工程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成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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