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在长期贸易过程中,付出大量努力形成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包括客户名称、价格信息、联络方式、经营规律、需求类型等内容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通中民初字第70号(2004年7月26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132号(2005年2月22日)

【案情】

原告江苏通业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南通市通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公司)。

被告王志成。

被告左怀丽。

被告曹心一。

被告南通熙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和公司)。

被告南通熙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熙和公刮清算组)。

被告南通俪桑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俪桑公司)。

通业公司是一家拥有一批日本客户,主要从事纺织品出口业务的企业。为开发和继续保有客户,通业公司多次派人参加华交会、广交会,与客户进行各种形式的联系和接洽,花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一批包括本案所涉7个日本客户在内的具有商业秘密属性的客户名单。

王志成原先系通业公司业务一部部长,2001年3月离职;左怀丽原先系通业公司业务一部业务员,2001年3月离职;曹心一原先系通业公司业务三部面料跟单员,2001年3月离职。王志成在通业公司工作期间,直接经手负责与通业公司的龙定16科、龙定61科、龙定62科、天津大荣、针山、木口、水田等7个日本客户发生了多笔纺织品外销业务,由此掌握了通业公司大量的客户名单、行销策略、进货渠道等经营信息。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通业公司先后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召开保密会议等一系列措施,并与王志成等签订了保密合同。

王志成在通业公司离职前即开始准备成立熙和公司,由于熙和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在2001年上海华交会上(当时王志成尚在通业公司工作),王志成与日本龙定公司一道与俪桑公司进行了接触,并没有证据显示俪桑公司知道王志成是通业公司职工以及龙定公司等日本客户是通业公司商业秘密。自2001年3月起,熙和公%e

关键字: 公司 商业秘密 被告 日本 客户

上一篇:苏州企业注意!申报2023年高新企业,这些关键点需知下一篇:苏州项目申报代理公司教你不同所得税优惠如何选择更优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