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在第三章第十一条增加了“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这一硬性条件。本项条件的增加规范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发展环境,避免了某些违法违规企业钻政策法规的空子,既实施了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却享受了国家的政策扶持,优惠政策变相的成为了其扩大危害的帮凶。本项条件的出台有利于实现全国范围内高新企业认定环境的公平公正。

一、违规行为如何判定

1、重大安全事故以安监部门处罚决定为准;

2、重大质量事故以质监部门处罚决定为准;

3、严重环境违法以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为准。

对于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省市会联合各部门组织不同形式的自查报告、监督核查、复查处理,企业在申请或核查过程中如有相关事故或违法行为内容,建议企业单独附页说明。

案例分析

据有关消息获知,东方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与2014年11月18日,该公司截止2016年7月31日止已有6项先进技术可以申请专利,2016年1月16日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被机构所在地省级质管部门处罚,并被罚款120万元。问该公司2016年8月份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答案肯定是否,究其原因则是新政策认定条件第八条“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这一约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2016年8月份申报在新政有效期内。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五条第六项第二款规定,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公司“2016年1月16日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被机构所在地省级质管部门处罚,并被罚款

关键字: 高新技术企业 环境 质量事故 违法行为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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