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2日,韩国公司A4 STYLE CO,LTD(以下简称韩国艾弗公司)委托原告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加工3500条鳄鱼牌女士牛仔裤,金额与数量允许5%增减。原告审查了以下内容:新加坡鳄鱼公司自1987年起在韩国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长裤的“Crocodile及图”、“CROCODILE”、“Crocodile”三个商标;新加坡鳄鱼公司许可韩国亨籍公司使用上述商标;韩国亨籍公司(买方)与韩国艾弗公司(卖方)就3500条女士牛仔裤签订的合同书;韩国亨籍公司及新加坡鳄鱼公司分别出具确认书及授权书,确认原告有权加工涉案商品,但所制造的鳄鱼牌服装必须全部发回韩国,在中国境内不得进行销售。

2010年1月29日,原告申报出口,报关单显示,运抵国为韩国,商品名称为棉制女裤,数量3484条。2010年2月10日,上海海关向原告发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告知上述货物涉嫌侵犯被告在我国享有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已予以扣留。被扣留的女裤吊牌及腰背贴显示“CROCODILE LADIES”,吊牌及水洗标上有“Crocodile及图”标识。吊牌上有销售商韩国亨籍公司的信息以及韩国原料、中国加工等内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在服装上使用的“Crocodile及图”商标和“CROCODILE”商标不侵犯被告享有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合法授权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并没有侵害被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故判决确认原告不侵权。案件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于2011年7月15日生效。

【各方观点】

涉外定牌加工是指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委托我国境内加工方加工贴附商标的产品,产品全部返回境外销售,境内加工方获取加工费的贸易方式。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我国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

原告认为:在原告报关出口的女士牛仔裤上使用的商标系经境外商标权人合法授权,原告仅提供服装加工服务,产品全部出口到韩国销售。这种外有注册商标,全部销售在外,国内仅仅贴牌,并无任何销售的模式,不可能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被告认为: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原告在韩国获得的注册商标%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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