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皇冠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淑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德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飞。

原审被告孙秀眉。

上诉人广州市皇冠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审理中,本院曾于同年6月9日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现恢复审理并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皇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坤公司)、原审被告孙秀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灿坤公司于2003年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电熨斗(7564)”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年8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331××××.3。该专利公告图片显示的专利产品为一只电熨斗,由手柄、水箱和底板构成,手柄在水箱上方,底板嵌于水箱下方,熨斗头部呈圆滑的尖头造型,其侧面从头部、前额面至把手和后端面形成曲线形,前额面有相应开关和按钮,把手下部为近似长椭圆形握孔,握孔下底部设有向上突起的圆形调节盘,熨斗尾部下方为斜面设计,与向外翘起的后端面一起在熨斗体尾部形成明显的突起造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12月9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涉案专利当时处于无效审查程序中,其专利年费已缴纳至2010年1月14日。2010年1月27日,涉案专利续缴了年费。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于2009年6月26日出具的(2009)浙温华证内字第010584号公证书记载:2009年6月25日,在公证员现场公证下,灿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朝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从孙秀眉经营的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过境公路99号家电市场1区D幢71号的“

关键字: 皇冠 原审 浙江省 上诉人 温州市

上一篇:2019宁化网络著作权特征一览下一篇:实用专利转让模式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