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63-64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B。.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文英,系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湖北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D。

委托代理人:汪长江,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E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F。

委托代理人:汪子良,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东莞市E贸易有限公司樟木头分公司。

负责人:丁F。

委托代理人:汪G,系该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同意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原告ZL01205678.2“婴儿车单手收合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

二、被告湖北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人民币35万元给原告作为赔偿款,该款于2010年11月10日前由被告湖北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到原告所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山市建设银行东升镇支行;账号:44001781501051431026)。

三、若被告湖北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向原告足额支付赔偿款,被告需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万元。

四、被告湖北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保证今后不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的任何专利权。如再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实物在公司内陈列、网络展示、交易会宣传和产品宣传册宣传等)产品,无论系何种情形,自愿赔偿原告不低于50万元;

五、原告放弃对被告东莞市E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E贸易有限公司樟木头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被告湖北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履行本调解协议书后,原告承诺不再就本案起诉事实追究被告湖北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本院予以确认。

两案受理费各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后各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春华 代理审判员 :尹河清 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 二0一0年三月廿九日 书记员 :邓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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