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开发商业秘密信息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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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上海BD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孙巍等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案件要旨:经常办案中,技术高管在看守所对唐青林律师说“这个技术就是我一个人开发的,我用这个技术开企业就犯罪了?我冤枉啊!”这是因为技术高管不懂法。企业员工开发的商业秘密符合下述情形的,认定该商业秘密归企业所有:(1)为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2)离职、退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3)或主要是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本案中,BD公司曾通过与孙某签订开发项目立项书的形式,与孙某约定研究、开发的相关技术权益均归BD公司所有,且孙某还应对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技术秘密、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那么,是否企业的商业秘密是由员工研制、开发的,企业就必须与员工先签订合同以明确权利归属,在哪些情况下,商业秘密归企业而非由其开发人员所有呢?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可知企业员工在履行其职务行为中所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也应当属企业所有。因而,区分商业秘密是归企业还是归其开发人员所有,主要是看该信息是否可归于职务技术成果。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等的规定,可知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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