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73号

原告苏爱平,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冶金勘探总局山东局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都浩(系原告苏爱平之子),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职工教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衣志政,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麦玉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骥,董事长。

原告苏爱平、都浩与被告河北麦玉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玉丰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浩与原告苏爱平、都浩的委托代理人衣志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玉丰种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爱平、都浩诉称,都森烈与麦玉丰种业公司于2009年10月5日签订《玉米品种玉丰2号开发合作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结合河北省农业厅2013年7月3号“冀农种发(2013)18号”文,麦玉丰种业公司应于2013年8月3日前支付给都森烈20万元育种费;合同约定被告按照销售数量支付给都森烈0.3元/公斤品种费。都森烈于2013年4月1日因车祸去世,两原告作为都森烈的配偶、儿子依法继承都森烈的权利。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育种费20万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以销售数量为基数按0.3元/公斤支付原告品种使用费;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麦玉丰种业公司辩称,被告麦玉丰种业公司始建于2007年,和山东农科院玉米研究所是友好单位。被告公司李庆雪和玉米所原所长是亲戚关系,通过其结识都森烈主任。经与都森烈主任协商,2009年10月5日签订了玉米品种玉丰2号开发合作协议,2010年预付20万元,协议约定后付余下20万元产权费,因种种原因,至今未付。玉米审定后造成不能按约定付款的原因:1.2011年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种子水分没有控制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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