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民申字第14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巿油漆厂。

法定代表人:焦亚平,该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克清,该厂法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宏存,该厂法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素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朴智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泽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藉爱芬,该公司技术人员。

申请再审人石家庄巿油漆厂(以下简称油漆厂)因与被申请人侯素君、河北朴智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智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三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油漆厂申请再审称:(一)证据认定程序违法,对油漆厂提交的录像证据,当庭仅仅播放了一部分,未能播放完毕。录音证据未当庭播放。所以对于视频资料的认定程序违法。(二)在侯素君是否在职期间到朴智公司工作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两审法院均认定错误。侯素君在2009年12月1日-10日期间到朴智公司工作,该时间段为在职期间。1.虽然录像画面显示时间为2098年12月21日,但结合委托调查合同的签订时间、调查情况总结的出具时间、以及画面中侯素君的穿着类似薄羽绒服衣服的时节,足以认定该录像的录制时间为2009年12月份,且在当月10日提交《调查情况总结》之前。2.录像画面并非不连贯,亦不存在瑕疵。由于录像设备的原因,每15秒自动分段录制。油漆厂提供的画面,每一段都可以自成段落、相对独立,各段之间亦可相互佐证。3.侯素君认可录像中是其本人。4.侯素君提供的朴智牌涂料的宣传资料、朴智公司经销商刘晓亮提供的朴智牌涂料的宣传资料、朴智牌涂料实物、朴智公司官网宣传朴智牌涂料的公证书、印有“何烨”的名片、电话费缴费单等证据来看,录像中的侯素君在为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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