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促进河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深入实施,加快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经费由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条  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成立省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防科工局等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联合组织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评选工作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人员由评选办公室在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联合组织单位知识产权主管处室负责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单位相关专家中提名确定。

第五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列入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事业单位,或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县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重点培育的企事业单位;

(二)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必须是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三)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四)专利权有效,无法律纠纷;

(五)未曾获得过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省专利一、二、三等奖。

第六条  省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其中:

一等奖不超过3项;

二等奖不超过5项;

三等奖不超过10项;

优秀奖不超过20项。

第七条  省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

(一)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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