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加计扣除费用范围:浑水摸鱼、连混带蒙搞“扩围”

财税119号文件规定:可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显然,“人工费用”的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规定标准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商业保险,包括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同时,财税119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因而企业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交通运输类固定资产,即便是专属于研发机构使用的,其折旧费用也不能计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但有些企业或明知故犯,或浑水摸鱼,或自以为是,或不懂装懂,或连混带蒙,对研发费用的核算内容进行“自我”“扩围”,加大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

获得立项批准的科研项目,通常都能从各级政府部门拿到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作为项目的专项资助资金。如果该财政性资金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即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根据税总97号公告的规定,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而有些企业对于“不征税收入”的政策执行得相当及时和“到位”,但对其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加计扣除或摊销的规定,总想着能“神不知、鬼不觉”地扣除几笔费用、摊销几件资产。特别是以前年度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在本年或以后年度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因“工作失误”、因“人员变更”等各种原因,将其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作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不建立台账管理并保证年度数据的延续性,则很难识别。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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