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全国首例同名著作权官司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侵权,判令被告河北王跃文和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著名作家王跃文1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湖南王跃文状告河北王跃文在今年的全国书市上,湖南作家王跃文发现北京的华龄出版社推出一本作者名为“王跃文”的新书《国风》,并大张旗鼓地对外征订,打出的口号是“《国画》之后看《国风》”。《国风》仅在封三内侧以极小文字注明:“王跃文,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

王跃文通过河北公安部门了解到,这个河北“王跃文”是今年才改的名。他原名王立山,是个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目前在做煤炭生意。湖南书商杨德荣对王立山说,他的煤炭生意之所以不好做,是因为笔画不吉利。王立山于是改名“王跃文”,并按规定到当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了身份证。之后,杨德荣借用“王跃文”的身份证,找到华龄出版社,出版了署名“王跃文”的《国风》。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湖南王跃文于今年6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河北王跃文和北京中元公司以及华龄出版社,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于9月1日开庭审理。

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大焦点,即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是否侵犯著作权。

原告王跃文提出,被告王跃文文化程度较低,且从事煤炭生意,不具备创作长篇小说的能力,他恶意将其本名“王立山”更改为王跃文,并与其他被告共同实施的假冒原告署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其著作权、署名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被告王跃文改名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虽然他和中元公司以及华龄出版社共同构成对原告署名在文化市场已具有的标识利益的侵犯,但未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假冒。同时,公民从事的职业与文化背景并不影响其独立创作作品,原告王跃文也不能举证证明各被告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法院因此认定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对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被告代理律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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