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东莞市张某在有机玻璃、塑料板等商品上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张某将其商标许可给其名下的商店、公司使用。张某为扩大其商标的影响力,多年来,通过其名下的商店、公司对这些商标向外进行广泛持续的宣传,花费了大量的广告费,同时在多个国家注册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张某还对使用其商标在质量上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使上述品牌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商标已经在同行业中深入人心。由于在同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的一个商标还荣获“中国著名品牌”称号。由此也遭致了一些不法企业的仿冒,对此,张某也曾将部分侵权者诉诸法院,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2011年,张某发现中山市某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其商标产品,同时,在商行也进行销售。张某于是向中山市某公司发律师函,予以警告,但对方置之不理。张某便委托本所办理维权事宜。

办案过程及结果:

接受委托后,我们收集了相关证据,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损失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在庭审时,由于我方证据充分,被告担心判决结果对其不利,故要求和解。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对赔偿结果及停止侵权行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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