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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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傅某等诉扬州XY木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案件要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内容来实现的。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要求、范围等内容,并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承担。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则该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XY公司与傅某签订的《聘用技术人员合同书》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傅某应当在XY公司服务三年,并确保每年负责研制开发一个以上市场适销对路的系列新产品。但傅某仅服务两个多月就擅自离开,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法院最后判决其应返还XY公司定金15万元。那么,《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了哪些规定,当事人又该如何利用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权呢?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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