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射阳大米协会诉以祝米厂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商标在一定范围内是将公用资源纳入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故在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商标权利的平衡,即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都应当特别限定于“具体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使用方式。

【案情介绍】

射阳县大米协会(下称大米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稻米生产、加工、服务等。2002年8月6日,大米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射陽大米及图”集体商标,其中“大米”放弃专用权。2005年4月21日,“射陽大米及图”集体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射阳大米的具体生产领域包括射阳县临海镇、县域内省属淮海农场等13个镇、农场。大米协会的会员有射阳县淮海米业有限公司等50多家,均可以使用“射陽大米及图”集体商标。2008年12月25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大米协会使用在“米”商品(服务)上的“射陽大米及图”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射陽大米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9年5月28日,案外人朱某申请的“射場She chang”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便米饭、米、食用面粉”等。2009年8月26日后,朱某将“射場She chang”注册商标许可给本案被告滨海县以祝米厂(下称以祝米厂)使用。

2014年11月7日,大米协会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射场大米”一袋。大米协会以以祝米厂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以祝米厂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将“射場”注册商标和“大米”“da mi”标识组合使用,使之浑然一体,形成一个新的标识——“射場大米”,这种组合使用方式已经改变“射場”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该标识与大米协会“射陽大米及图”商标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以祝米厂的上述行为已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构成对大米协会“射陽大米及图”注册商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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