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知民初字第66号

原告鲁丰奇,男,汉族,1950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高翔,男,系人民东路捷佳商贸城拓片博物馆高氏篆刻世家店经营者。

原告鲁丰奇诉被告高翔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丰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丰奇诉称,2013年元旦前后,高翔两次印刷的中国梦诗词篆印画,使用了我的设计图纸,未支付报酬。其制作的印刷工具

——十枚诗词印章,剽窃我的中国梦诗词作品于其上。高翔的侵害行为,造成我的损失至少2430元,经多次协商无果,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高翔停止使用《中国梦》十枚印章,赔偿损失2430元。

被告高翔未作答辩。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鲁丰奇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中国梦》诗词篆印画及其照片(第一次印制),证明被告第一次侵权;证据2、《中国梦》诗词篆印画(第二次印制),证明被告第二次侵权;证据3、《中国梦》诗词手稿,证明《中国梦》诗词篆印画中的诗词作品为原告创作;证据4、《中国梦》诗词篆印画制作示意图手稿及其打印稿,证明《中国梦》诗词篆印画的图形设计为原告创作。

被告高翔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高翔从事篆刻多年,并以“高氏篆刻世家”挂牌经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鲁丰奇慕名向其学习篆刻艺术,并以其弟子自称。2012年12月26日,鲁丰奇创作了涉案的中国梦诗词作品,内容为“中国梦——中华民族论复兴,雄关漫道真如铁。人间正道是沧桑,长风破浪会有时。继住开来昨今明,万水千山变新颜。东方雄狮梦日边,迎娶春色回人间。”之后又购买石料,委托高翔将该诗词篆刻在石料上,高翔认为其所选石料质地差,不能使用,便另选石料进行篆刻,制作了十枚印章。2013年元旦前后,高翔根据原告的要求,按照原

关键字: 原告 中国 诗词 被告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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