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嘉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院××栋,组织机构代码××1234。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森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376-4。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嘉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森达鞋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深圳市嘉华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审原告取得第××8069号“BASTO”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帽、袜、手套(服装)、披肩、腰带、婚纱,有效期自201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2002年7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审原告取得第××5102号“BASTO百思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帽子、袜子、皮带(服饰用)、领带、围巾、手套等,有效期自2002年7月28日至2012年7月27日。

2009年、2010年、2011年,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分别颁发证书,主要内容为百思图牌女皮鞋荣列2008、2009、2010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售额前列。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1)深证字第69818号《公证书》记载:2011年5月15日,该公证处公证员董某、公证人员莫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来到深圳福田区××嘉年外贸市场万国外贸街W16号,冯某现场购得鞋子三双(“BeLLE”鞋一双、“BASTO”鞋一双、“STACCATO”鞋一双),并当场取得pOS刷卡单一张,pOS刷卡单显示商户名称为嘉华外贸服装市场杨某,金额为200元,该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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