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温德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焕君,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1101。

法定代表人:徐江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吉林,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立青,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三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铁九局的委托代理人刘焕君及万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吉林、李立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向公司原审诉称:万向公司于2007年5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三维排水联结扣装置”发明专利的申请,于2010年5月2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710074639.4。2013年5月,万向公司发现中铁九局在吉林省敦化市站北高铁桥附近施工场所中使用了与万向公司发明相同的三维排水联结扣产品,初步估计使用了大约50000个。中铁九局未经万向公司许可使用万向公司享有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发明专利侵权,给万向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中铁九局:1.停止侵犯万向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赔偿万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49000元(起诉时暂按50000个计算,每个8.98元);承担万向公司为制止中铁九局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人民币25000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中铁九局原审辩称:万向公司所讲的专利产品是中铁九局在70年代就使用的防滑垫,在全国市场均有销售。从万向公司提供的证据看,我方外购的防滑垫无论从尺寸、形状、材质上与万向公司的专利均不相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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