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知民初字第40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干德才,男,汉族,1959年5月11日生,南京市六合区来翔百货店业主,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奥飞公司)诉被告干德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袁成、被告干德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奥飞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目前最具实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之一,投入巨资打造的《铠甲勇士》系列影视剧,一经推出即风靡全国。玩具刀(疾影)是《铠甲勇士系列》玩具之一,由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年11月17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201030140981.2,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原告将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凭借《铠甲勇士系列》影视剧奠定的知名度,产品畅销全国,广受青少年儿童和家长的喜爱。

原告近期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三无产品,2013年3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相关侵权产品,并同时申请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公证处对被告的销售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使用与原告专利产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严重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全部损失的法律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损失以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干德才辩称:被告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或第一经销商,只是处于正常买卖关系中的一个环节,不是实际的侵权方。被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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