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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宝伟。

委托代理人:王林柱,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星,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连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阿尔法变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可。

委托代理人:赵彦雄,北京市众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吕宝伟因与被申请人赵连华、深圳市阿尔法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4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11月29日、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宝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柱、袁星,阿尔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可、赵彦雄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赵连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2日,吕宝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数控无卡轴旋切机及其专用变频器和进刀自动调速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9年6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09××××.7,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为吕宝伟。该发明专利有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数控无卡轴旋切机,包括机架,设置在机架上可移动的工作台、与传动系统相连的推进电机、设置在机架上受主电机驱动的上主摩擦辊及下主摩擦辊,所述工作台上固定连接有挤压摩擦辊和切削刀,所述工作台的移动由推进电机通过传动系统驱动,所述推进电机的转速由变频器调节,所述变频器包括A/D转换器、主控制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控无卡轴旋切机还包括传感器、所述传感器将工作台的位置点转换为电信号,所述变频器为专用变频器,所述推进电机、传感器分别与专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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