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丘淡光。

原告詹启智诉被告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兴达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詹启智的委托代理人贾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中兴达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启智诉称: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在其网站zxdcn.net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版权之基在于酬》一文,并修改了被告的署名信息。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在其网站zxdcn.net首页公开登载致歉声明(不少于30日)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中兴达公司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了一篇名为《版权之基在于酬》,该文标题下方注明作者詹启智。2014年3月3日,詹启智到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公证,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哲的现场监督下,詹启智在公证处613房间对电脑进行操作,打开IE浏览器,清除历史记录,将主页设置成空白页,将电脑桌面截屏到MicrosoftWord文档,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360.cn,并将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在360搜索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版权之基在于酬”并点击,出现了深圳中兴达公司网页为www.zxdcn.net,该网页显示一篇文章名为《版权之基在于酬》,发表时间为2013年10月14日,中兴达知识产权网,该文尾页注明“知识产权报,作者詹启智”。点击网页上部的“关于中兴达”,显示该公司的相关介绍。返回上一页点击网页上部的“联系我们”,显示该公司及其各分公司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在360搜索网页中输入www.miibeian.gov.cn,点击“转到”,显示网页为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该网页“%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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