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梁美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亮,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方小平,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上诉人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简称风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亮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16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风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宇、被上诉人方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4月5日,方亮(甲方)与风驰公司(乙方)签订《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六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名称过户给乙方;乙方申请科技型企业后,支付给甲方的金额以乙方申请高企政府给予奖金为准;以上金额,高新企业批准后,乙方即支付给甲方政府的奖励资金,计人民币十万元整;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转让生效后,甲方仍为以上六项专利权所有人。上述六项专利的名称和专利号分别为:滤清器封罐机的封口压头,ZL201020677231.3;可换式柴油滤清器,ZL201020677238.5;磁性吸附双重过滤滤清器,ZL201020527473.4;可换式机油滤清器,ZL201020677251.0;便携拆装滤清器外壳,ZL201020555453.8;旁通阀上置式滤清ZL201020612786.X。

方亮与风驰公司另签订了六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风驰公司实施其持有的上述六项专利,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为五年以上,实施范围为全球范围。

2012年7月3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示了2012年第一批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风驰公司在公示名单之列。同年,风驰公司获得蚌埠市政府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经费5万元。2012年11月,风驰公司向方亮支付了5万元。2013

关键字: 蚌埠市 安徽省 滤清器 甲方 被上诉人

上一篇: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是什么?下一篇:安徽意通瑞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