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深圳市俊佳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祖某,广东怀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环球之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俊佳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环球之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祖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某,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陈树某于2011年1月5日,申请名称为“数码音响(JH-MD08)”的外观设计专利,2011年6月2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000905.6,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该专利己由陈树某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本案原告实施。被告未经专利权人或原告许可便擅自实施了侵害本案专利权的行为。原告通过证据保全,证明了侵权事实的存在。经对涉嫌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两者形状相似且属同一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后,原告放弃指控被告构成许诺销售侵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庭审口头答辩的主要观点:《公证书》附件《送货单》上的印章不真实,被告没有实施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用以证明本案专利权的具体内容;2、专利年费收据,用以证明本案专利的有效性;3、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用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4、网页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生产能力及许诺销售侵权;5、产品报价单,用以证明被告许诺销售侵权;6、购物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侵权事实;7、公证费发票,用以证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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