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历下区法院审理的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与济南某花卉市场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包工包料负责给该花卉市场安装机盘管供暖设备,并约定供暖设备使用“西屋康达”牌空调设备,合同价款为164750元。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为了提高利润,从山东德州某空调公司购进一批假冒“西屋康达”牌商标的空调设备,包括空调风机盘管93台,射流空调组7台,安装到了该花卉市场。事后被告人王某全额收到该花卉市场支付的合同约定价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案警示广大产品经营者应当切实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对于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轻者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重者将会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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