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00108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金鑫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4-182号三楼广东音像城B63-2号。

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红,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中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同乐路13号院1号楼5层9-13轴线。

法定代表人:姜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韬,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平,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金鑫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鑫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传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河南中传公司于2008年12月8日签订的《委托发行协议书》,由河南中传公司支付广东金鑫城公司违约金48000元并赔偿发行费、版权费、复制加工光盘、印刷、包装等损失30060元。河南中传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广东金鑫城公司继续履行《委托发行协议》,并支付发行费30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郑民三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广东金鑫城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金鑫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大红、王云龙,河南中传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智及委托代理人李韬、刘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并委托复制《中华武藏-陈式太极拳》(以下简称《陈式太极拳》)26片套装DVD音像制品。外包装正视图显示中传文化荣誉出品字样。2008年10月2日,河南中传公司授权广东金鑫城公司《陈式太极拳》系列国内音像版权。2008年12月8日,河南中传公司与广东金鑫城公司签订《陈式太极拳》发行许可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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