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71号

原告斯蒂芬•本•卡撒诺斯(STEpHENBASILKATSAR0S),男,×国藉,住×国××州××大街××号,护照号×××1690。

委托代理人余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区××巷×栋×楼××××房。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斯蒂芬•本•卡撒诺斯诉被告深圳市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利达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113004.8)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某、刘某,被告法定代表人肖某、委托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外观设计专利“太阳能灯(可调节)”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2011年5月10日,授权公告日2012年2月1日,专利号为ZL201130113004.8,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该外观专利设计新颖、使用方便,在缺电地区广受欢迎。被告是一家从事太阳能产品、电子产品开发与购销的企业,且是××××网的认证供应商。近来,被告在××××网上发布销售信息,宣称其销售AA-SB002太阳能灯泡。经原告比对,被告销售的AA-SB002太阳能灯泡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基本相同,而原告从未授权被告实施该专利。被告擅自实施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现依法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AA-SB002太阳能灯泡的行为,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原告为本案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等支出的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现有证据并不能够证明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有效法律范围之内。二、被告并不是太阳能产品的生产厂家,也没有开发电子产品,仅仅是一家在2012年3月9日才注册成立的销售电子产品的贸易公司,事实上被告也没有销售出任何涉案产品,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销售了涉案产品。三、被%e

关键字: 被告 原告 外观设计 太阳能 专利权

上一篇:可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必要条件有哪些?下一篇:广东申请一个专利需要多久时间?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