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版权纠纷中,如何适用举证责任转移?本文通过对一起案例进行分析,认为对被控侵权人提出的“被署名”的抗辩理由,不应简单驳回权利人诉请或推定侵权成立,而应根据权利人举证,结合案件查明事实,适时进行举证责任转移,以最大限度还原事实。希望本文作者的分析对同类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案情介绍

王春善系河南省内黄县农民画家,其创作的《下粉条》等多幅作品在中国美术馆展出。2009年8月,内黄县文广新局在《安阳日报》、安阳新闻网的记者撰写《内黄农民画:富而思雅趣农家好风景》一文时提供了署名为“任现军”的《下粉条》农民画。2014年8月24日,内黄县文广新局向河南省文化厅主办的第二届河南省农民画展览选送了包括署名为“任松之”的《下粉条》在内的64幅农民画参展,而上述《下粉条》作品与王春善创作的《下粉条》构图内容及配色基本相同,仅在印章部分存在不同。王春善认为任宪军、内黄县文广新局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双方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任宪军曾用名任现军,别名“松之”。同时,在第二届河南省农民画展览中展出的涉案侵权美术作品系由内黄古枣园农民画有限责任公司向内黄县文广新局选送,而任宪军系该公司成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内黄县文广新局作为管理社会文化艺术事业的主管部门,未经著作权人王春善许可,在向第二届河南省农民画展选送画作时对画作的来源、署名及作品的内容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致使《下粉条》美术作品的作者被篡改为“任现军”“任松之”,造成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对《下粉条》作者的误认,侵犯了王春善对《下粉条》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展览权等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任宪军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任宪军并不认可其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称其对上述侵权作品上的署名行为不知情,王春善亦未提供证明任宪军存在发表、展览署名为“任现军”“任松之”《下粉条》美术作品行为的相关证据,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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