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民初字第07065号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新苗村1000号二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庆东,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真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69号3805-3806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斌,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委托代理人郝明,男,1989年1月1日出生,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人事助理。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诉被告宏达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田甜、人民陪审员王凤英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雷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勇,被告宏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袁真富,被告华信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迅雷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对涉案影片《一路惊心》(以下简称涉案影片)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经调查,被告宏达公司生产的“HTCt328d”型号手机内置了“视频”软件,用户可以通过该软件点播涉案影片。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申请公证处在被告华信通公司购买了“HTCt328d”型号手机一台,并在公证处通过对内置的“视频”软件点播了涉案影片。原告认为二被告未对涉案影片的使用取得有效授权,为其商业目的在网络上传播涉案影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宏达公司在手机“HTCt328d”内置的“视频”软件中删除涉案%e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由被告宏达通讯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王凤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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