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资助的重点领域是: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高端装备制造、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

第四条 申请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从事重点领域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六)申请项目属于重点领域项目;

(七)企业的上年度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八)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有一定的研发基础和条件,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具备承担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对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50%,一般企业最高2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最高300万元。

第六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

关键字: 项目 领域 重点 新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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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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