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94-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蓝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478-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三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了本三案的诉讼活动。本三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香港影业协会分别就《韩××略》(编号34××)、《童××缘》(编号34××)、《龙××斗》(编号33××)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载明上述三片的出品公司为“(香港)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发行公司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期限“由2005年2月8日至2031年2月7日止”,并注明“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

2012年4月26日,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某向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申请对×豆果“www.doudoug××.com”网站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的(2012)浙杭禹证民字第954号《公证书》表明:1、www.doudoug××.com网站的开办单位为蓝创公司;2、通过该网站下载安装的播放器的电影视频库,可在线播放《童××缘》、《韩××略》、《龙××斗》等多部电影。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电影《韩××略》、《童××缘》、《龙××斗》权利人的授权,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三影片在授权期限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2012)浙

关键字: 制品有限公司 原审 深圳市 中影 音像

上一篇:深圳商标转让的基本流程有哪些?下一篇:深圳市罗湖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