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3)临民三初字第230号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军楼,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隆达车站对过“军楼通信”,身份证号:320829196912221438,住江苏省洪泽县万集镇山阳村十一组15号。

委托代理人:张学英,临沂兰山开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郑军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克法、被告郑军楼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虹公司诉称,原告经第1326256号“”,第1326257号“长虹”商标的持有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排他许可,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997年4月9日,“长虹”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作为长虹集团进军3G的支柱产业之一,集研、产、销为一体,专注于长虹品牌手机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长虹手机以其外观大方、性能稳定、功能齐全、电池容量大而深受消费者青睐和喜爱。被告销售的话机,不仅外观和原告的话机相近,而且将原告使用的“”商标中的个别字母进行改变后作为其商标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严重侵犯了“”、“长虹”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销售侵犯“”、“长虹”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郑军楼答辩称,原告诉求不能成立,我方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我方自2009年5月11日经营二手手机及配件维修业务,2013年4月17日我方出售了一部“战神长动力”手机一部,价格为200元,我方出售的该部手机是否为原告庭审提供的手机为同一部现在无法确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从我处购买手机的过程。从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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