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知名数码品牌“先科”拥有者的广东省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投文化公司),因认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雄才电器公司)在电磁炉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先科XIANKE”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先科”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提出异议。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先科XIANKE”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雄才电器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随后一审法院以“先科XIANKE”商标与“先科”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对此认定结论有误为由,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深投文化公司及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两上诉人的主张并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同名商标起纠纷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7994032号“先科XIANKE”商标,由雄才电器公司于2010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磁炉、电饭煲、微波炉、烤饼炉、电炊器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深投文化公司的前身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引证其在先确权的商标,针对“先科XIANKE”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随后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854218号“先科”商标,申请注册日为1994年8月,核定使用在第11类干燥通风、空调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3027336号“先科”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1年11月,核定使用在第11类喷灯、汽灯、热气装置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为第3701384号“先科”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3年9月,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装置、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为第382632号“先科”商标,申请注册日为1985年8月,核定使用在第9类激光电视放送机等商品上。

雄才公司不服商标局上述裁定,于2012年9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复审理由为,雄才电器公司对“先科XIANKE”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被异议商标与4件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经雄才电器公司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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