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亚洲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商业街(办公住所),组织机构代码:××××96-1。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号,身份证号码:×××8639,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5。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新亚洲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7月21日,三六一度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565247号、第1509113号注册商标。上述两项注册商标的标识均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其中第1509113号注册商标包括鞋、运动鞋等商品项目,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止,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第1565247号注册商标包括服装、婴儿裤、游泳衣、雨衣等商品项目;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2001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6日止,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2005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05)第97号《关于认定第150911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三六一度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运动鞋商品上的第150911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5年3月1日,三六一度公司经受让取得第3576467号注册商标。第3576467号注册商标的标识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鞋、运动鞋、鞋底、足球鞋、袜子、帽子、服装、皮带(服饰用)、领带等商品项目,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200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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