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洪桐。

委托代理人:何伟通,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巍巍,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子义。

委托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洪桐为与被告傅子义侵害作品复制权、展览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1日、2012年1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洪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伟通,被告傅子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洪桐起诉称,2008年原告为配合农村换届选举创作了题目为《激浊扬清》、构图为“农妇(主要人物)手摇(主要动作)风车(主要农具)扬谷(目的)”的廉政题材农民画。原告将《激浊扬清》作品分别画在义乌市新火车客运站、义乌市后宅街道李祖村、磐安县双溪乡和义乌市稠城街道东象山村等地的墙上。2010年10月,义乌市纪委部署“中国·义乌廉政农民画大赛”并安排原告组织开办廉政农民画培训班。鉴于被告有抄袭原告作品的前例,原告于同年10月22日将上述大赛通知送达被告时明确告诉他《激浊扬清》是原告要参赛的作品。原告在开办培训班期间,也将《激浊扬清》作品挂在墙上示范。2011年1月,义乌市开展农村换届选举,原告将《激浊扬清》作品画在义乌市后宅街道宅二村墙上向村民宣传廉洁选举。2011年1月13日,《义乌商报》、《浙中新报》均图文刊登报道了原告在宅二村墙上的《激浊扬清》作品。

被告剽窃原告《激浊扬清》作品,绘制了创意和具体表现手法均与原告涉案作品相同的侵权作品。2011年1月25日,被告以义乌市xx街道村民身份将其复制的侵权作品送交上述农民画大赛组委会,后该侵权作品获大赛一等奖。2011年4月,被告的上述侵权作品在义乌市文博会上展出。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抄袭原告《激浊扬清》作品,并将侵权作品在义乌市文博会上展出,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和展览权。为此,1.请求确认原告系《激浊扬清》作品著作权人;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作品复制权、展览权的行为;3.请求判令被告在《浙江日报》、浙江电视台、《金华日报》、金华电视台、《义%5

关键字: 原告 激浊扬清 作品 义乌市 被告

上一篇:2023年深圳发明专利审批流程是怎样的?下一篇: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亚洲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