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申请人想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的在先权利;那么与商标注册不可冲突的在先权利有哪些?

与商标注册不可冲突的在先权利有哪些?

与商标注册不可冲突的在先权利有哪些?

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的保护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定商标权和姓名权是否冲突时,主要依据公民姓名与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公民姓名的知名度,将公民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是否会损害公民的名誉。如商评委以第九类商标“屠呦呦”侵犯了屠呦呦女士在先姓名权为由,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号权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权的获得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和商号权是否冲突时,不是简单的依据商号权和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依据商号权企业的知名度,考虑商标名称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是否会对商号权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等。如北京法院认定“伊利”马桶商标容易对伊利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因而要求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

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企业或个人可将获得许可使用的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如“老干妈”商标即为其企业法人代表陶碧华的肖像。

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将其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都将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依法向商评委提起异议,要求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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