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志勇,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颐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月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宏海,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开公司)因与上诉人永颐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颐和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开公司于2011年5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移动电源(UNC010)”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8日,专利号ZL201130107948.4,专利权人系广开公司。广开公司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

广开公司在本案请求保护的ZL201130107948.4外观设计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1、使用状态参考图2、打开状态参考图1、打开状态参考图2组成,简要说明部分载明: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包括(1)产品两侧采用镜面效果与真空镀装饰效果;(2)形状。专利权图片内容为:专利产品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为一近似长方体,该近似长方体上端的四个角系圆弧角。下部为一近似圆柱体,该近似圆柱体的上端向上部的近似长方体延伸齐平。从主视图看,上部与下部之间有一字形的分割线,分割线的中部有一月牙形开口,开口下方有个长条形指示灯;下部的两端各贯穿有一个长条形装饰。从后视图看,上部与下部之间有一字形的分割线,分割线的两端各有一个圆条形旋转轴;下部的两端各贯穿有一个长条形装饰。从左视图看,其为一近似灯泡形状,中间有近似%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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