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枣知初字第138号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克付,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杨杭村269号,身份证号370481197607085350,系滕州市善园汇源电子通讯部登记业主,经营场所滕州市杏坛路58号(华联通信批发城柜台530-531号)。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克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克法,被告王克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和“长虹”商标由国营长虹机器厂申请并于1999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话机等。两商标于2007年1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1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1997年4月9日,“长虹”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8年1月8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两商标排他许可原告使用。原告作为长虹集团进军3G的支柱产业之一,集研、产、销为一体,专注于长虹品牌手机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长虹品牌手机以其外观大方、性能稳定、功能齐全、电池容量大而深受消费者青睐和喜爱。被告销售的话机,不仅外观和原告的话机相近,而且将原告使用的“”商标中的个别字母进行改变后作为其商标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和“长虹”%e

关键字: 长虹 原告 滕州市 商标 被告

上一篇:专利分类你知之甚少!下一篇: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永颐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