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康乐知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渡口镇××号,身份证号码×××0015,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镇××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上诉人深圳市大康乐知福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众誉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4日,郑某某取得第1767644号“双飞燕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3日。2012年1月10日,经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自2012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止。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脑、电脑轨迹球、滑鼠(鼠标器)、键盘等。

2003年10月10日,原告就该商标与郑某某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自2003年10月10日至2012年5月13日,该合同于2004年1月13日在商标局备案。2012年5月14日,原告与郑某某订立《关于“双飞燕”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约定郑某某将其注册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双飞燕”系列注册商标许可原告使用。自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在发生“双飞燕”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郑国书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经东莞市××公证处公证出具了(2012)粤莞南华字第003123号公证书。

2012年5月29日,广州公证处公证员韩某某、工作人员陈某某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某来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号一家标有“乐××购物广场”字样的商场,对该店招牌进行拍照。进入商场后,该商场悬挂着“深圳市大康乐知福商贸有限公司”字样的烟草专卖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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