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许涛。

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驰锋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双双。

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涛诉被告深圳市驰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32××××.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建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涛诉称,权利人许涛于2011年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准了名称为鼠标(青花瓷)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13032××××.3,专利权至今有效。至今为止,权利人均是自己生产和销售,未授权或许可任何其他人或单位生产该专利产品。2012年5月至今,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公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并在网站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其产品宣传网页中的图片与原告专利产品外观完全一致,而且销售范围及其广泛。2012年9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向深圳市公证处申请对被告产品宣传网站进行了公证保全。2012年8月15日,原告原代理销售商“深圳市顺昶欣贸易有限公司”将与被告签订的一份产品供应合同提供给原告。据此所知,被告的生产销售范围甚广且销售数额巨大,已经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驰锋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130321354.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收回并销毁所有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鼠标产品,以及销毁制造该侵权产品的模具,并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3、被告承担因其侵权导致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保全费等共计8,630元;

被告驰锋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在原告的引诱下去签订一份了《产品供应合同》,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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