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委托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该细则还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的制作应当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委托书;

二、写明发明的名称;

三、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专利代理人的姓名;

四、注明专利申请号;

五、详细写明委托权限;

六、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补正的通知后,专利代理机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作补正的,视为专利权人没有委托专利申请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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