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4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宝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林柱,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星,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连华,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阿尔法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法定代表人:毕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伏栋,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吕宝伟因与被申请人赵连华、深圳市阿尔法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吕宝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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