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4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作家陈某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深圳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5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调解如下:

一、 被告深圳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立即停止提供《**合同》阅读或者下载;

二、 被告深圳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0000元。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原告于2010年12月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深圳**合同法网”上(网址为: “//www.**.com”)向公众提供文字作品《**的合同》的在线阅读或者下载服务。

经原告审查确认,以上网站提供阅读或者下载服务的涉案文字作品,系与原告吴江水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的合同》相同。而原告并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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