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的鉴定

恩平WG化工有限公司与罗某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技术鉴定属于民事鉴定,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一份有争议的证据,只有在满足法院认为是“专门性的问题”以及法院“认为需要鉴定”这两个条件时,法院就能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一、案件来源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江中法民初第19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5号判决书。

二、基本案情

2000年6月,罗某应聘为恩平WG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G公司)工程师,负责香皂纸、沐浴盐、沐浴球三种产品的研究开发及回答WG公司客户的咨询。2001年7月,罗某从WG公司处离职。2000年5月,吴某应聘为WG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在WG公司处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03年5月,吴某从WG公司处离职。罗某和吴某在受聘于WG公司期间,与WG公司分别签订有《雇员合约书》,其中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三年内必需严守公司秘密,不可直接或间接对任何人、机构、媒体或单位等等泄露或提供任何与本身工作或公司有关资料(包括合股、出售、商业及非商业行为、协助、代理、经营或制造同样产品),否则,须负上法律责任及赔偿”。该《雇员合约书》中没有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也没有约定因竞业禁止而支付罗某和吴某补偿金。

罗某和吴某于WG公司离职后,均于2003年进入恩平市友邦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分别负责指导友邦公司的产品开发、技术研究和参与友邦公司的生产管理活动。友邦公司生产与WG公司同类产品,如香皂纸、沐浴球、沐浴盐。

后WG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对罗某和吴某提起诉讼,要求该二人立即停止使用WG公司的商业秘密,停止履行在友邦公司的职务,并对侵犯WG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赔偿。

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和吴某与WG公司所签的《雇员合约书》均约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三年内必须严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或提供任何与其工作或公司有关资料,但并无限制或禁止员工在同类行业或公司工作或任职的条款或内容。因而罗某和吴某有在离职后自主择业或就业的自由,只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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