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著作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陈小林

被告:北京天唱声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唱声场公司)

陈小林受天唱声场公司委托以“陈耶门”的笔名为音乐剧《狂雪》创作歌词25首,但双方未就此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天唱声场公司曾向陈小林预付报酬人民币3000元。2005年8月,上海话剧艺术中心在上海市东方艺术中心演出了音乐剧《狂雪》,在音乐剧《狂雪》的宣传册中关于主创人员的介绍部分有“作词陈耶门”的署名、个人简介及照片,其中的“陈耶门”即为本案原告陈小林。现双方对使用费的计算标准问题存在争议。

原告陈小林诉称:2005年3月,原告受被告委托,为音乐剧《狂雪》创作歌词,双方约定按每首歌词人民币两千元给付报酬。原告按照约定创作了25首歌词,上海话剧艺术中心于2005年8月在上海演出了音乐剧《狂雪》,使用了原告的上述作品。被告曾预付原告报酬人民币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余款人民币47000元并赔偿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05年9月12日至2007年9月12日止,利息率万分之2.1,利息总额为人民币7205元)。

被告天唱声场公司辩称:双方确实曾有由原告为被告创作音乐剧《狂雪》歌词的口头约定,我方也已向原告预付报酬3000元,余款确实尚未支付。但按照双方的约定的稿酬标准是每首歌词1500元,每首歌的时长不低于四分半钟,不足四分半钟的累计计算。根据该计算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明显过高,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我方提供的计算标准确定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实际报酬。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支付相应使用费用。但由于双方对费用的计算方法无明确约定,遂由法院在考虑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使用费计算方法并参照有关的行业标准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使用费数额予以酌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逾期履行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于无书面约定来确定被告应当履行义务的时间故无从判断逾期的起算点,遂对此要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依照《中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第46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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