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调节专利申请、专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优化专利管理,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取案件受理费前应按规定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省物价局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经授权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均按此办法收取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时,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案件处理过程中勘验、鉴定、翻译、差旅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日期出庭的差旅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执行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一万元以下,每件交五百元;

2、超过一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点二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点四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六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二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八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四交纳。

第六条案件处理费除受理费用外,其它费用项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按实际支出由当事人支付。

第七条请求人自接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交纳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纳案件处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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