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盛世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水贝工业区3栋2楼北,组织机构代码:69116986-7。

法定代表人高健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健,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丽,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凯恩特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42号厂房7栋B07,组织机构代码:68200192-3。

法定代表人蔡国成。

委托代理人孟海,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盛世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凯恩特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恩特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盛世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广东省版权局出具登记证书,证明美术作品幸福鱼(活动),作者为蔡国成,著作权人为凯恩特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2008年5月1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11年3月11日,作品登记号为19-2011-F-00669。该美术作品为一只鱼尾可以活动的金鱼。该登记证书所附附记记载:“形象重点:3D硬千足金铸造的立体空心造型,游弋的鱼翼和尾巴,翕动的嘴型,宛如正在池中快乐游动,栩栩如生。独创性:金鱼作为世界上最有文化内涵的观赏鱼,它在国人心中早就奠定了其国鱼之尊贵身份。游动的金鱼造型,配以‘中国红’的红色锆石,寓意‘鸿运当头’;可以活动的尾巴构思巧妙、独具匠心,把鱼的特性表现得淋漓尽致。同一款式三种尺寸大小,满足了不同的消费层次。”该登记证书所附概要中图像如下:

凯恩特公司提交的网页图片显示2012年12月11日和18日,其幸福鱼(活动)的图片已上传至网络。凯恩特公司提交的《产品资料库》显示吊坠“幸福鱼”的货款编号为“pS0019”或“pS0369”。2009年10月23日凯恩特公司曾向“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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