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956号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超仁,男,42岁。

被告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廷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五金公司)诉被告许超仁、永嘉县永祥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祥锁具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洁五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波,被告许超仁,被告永祥锁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廷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洁五金公司诉称:雅洁五金公司致力于五金锁具产品的技术开发,先后申请并取得涉及锁具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100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50多项。2007年12月28日,原告以曹湛斌先生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了“锻铜锁面板及把手(B-2)”的套件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并向其颁发了上述专利申请的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730334258.6。2009年10月22日专利人曹湛斌将本案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原告雅洁五金公司使用,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经原告雅洁五金公司调查后发现,二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索霸+SUOBA”品牌为渠道,大量制造和销售与原告专利的专利设计实质性相同的产品,造成原告损失不少于200万元的销售收入。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此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2、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雅洁五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含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服务费等)。

原告雅洁五金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ZL200730334258.6号专利证书、专利公告、专利登记薄副本及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拟证明专利权人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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