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暨南大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暨南大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志扬,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独占性享有催泪大片《倾城之泪》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暨南大学未经许可,在其开办的学校网站“视频点播系统”内擅自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点播和下载服务。网站设置了影片搜索框、影片索引(分类)、最近更新、排行榜等,并根据剧情将涉案电影选编在“港台—剧情”小类,并配以文字和剧照进行介绍和推荐。影片的播放画面先后显示有“无忧无虑-bbs.bt5156.com【BT5156制作组出品】”、“[电影天堂-www.dy2021.net]”字样和网址,盗版特征明显,显见被告系明知和故意侵权。即便如此,被告未设置侵权通知渠道、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2013年8月,广东省广州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据查,电影《倾城之泪》是由周冬雨、任贤齐、梁咏琪等主演的爱情片,该片于2011年12月23日在全国公映。被告将涉案电影于2012年1月13日上传至网站后推荐给公众下载和点播,其在电影院首映期间抢档上传、持续时长达19个月,侵权行为恶劣。综上,原告斥巨资购得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的传播行为严重冲击了涉案电影在互联网领域的收视以及原告对该片网络版权的分销,影响到原告与商业伙伴的合作信誉和原告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亭和下载服务;二、被告暨南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暨南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25元,被告暨南大学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宋薇薇人民陪审员许秀敏人民陪审员杨思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沈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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