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6号之三

原告:蔡肇保,男。

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海睿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村中围巷95号二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昊。

委托代理人:刘伟业,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峰,鄂州市华容区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蔡肇保诉被告东莞市海睿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睿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7月26日、2014年3月5日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肇保的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和被告海睿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昊及委托代理人刘伟业、谢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肇保诉称:蔡肇保于2008年6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天线摇杆连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9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115937.3。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海睿兴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案涉专利权的产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海睿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2.被告海睿兴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3.被告海睿兴公司赔偿原告蔡肇保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海睿兴公司承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蔡肇保将上述诉讼请求第(三)项中请求的赔偿数额增加至人民币1000000元。

被告海睿兴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告不构成侵权;二、案涉专利是公知的现有技术;三、案涉专利不具备有效性,被告已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审查;四、原告身份不适格;五、原告滥用专利权进行不正当的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4日,案外人吴祯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天线摇杆连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9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200820115937.3。2012年2月22日,原告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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